Rechtliche Wirksamkeit entfaltet alleine die deutsche Fassung des Textes. / 德文内容为唯一的法律有效内容,汉语部份仅供参考
保险详细条款下载  |
A 保险范围
(1) 门诊治疗费
100% |
必要的门诊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辅助用具费。
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德国国家关于医生收费标准规定的限额。
视力辅助用具补贴金为100欧元, 等待期自保险生效日起6个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再次享受补贴:
- 视力折光度变化0.5以上者
- 距上次补贴间隔2年以上者
100%的意外事故发生后、医生安排的、通往就近医院的交通费 |
(2) 住院治疗费
100 % |
因疾病、意外事故、孕期疾病以及分娩所需的住院治疗费用。
注:受孕须发生在保险生效以后,分娩等待期8个月。
具体包括内容为:护理费、伙食费、病床费、医生费、医院杂费
、助产士费、以及通往就近医院的往返交通费。
单人间或双人间病房费以及私人保险优惠待遇附加费(最高给付
金额不超过德国国家关于医生收费标准规定的限额。) |
| (3) 牙医费
100 % |
必要的牙医门诊治疗费和80%镶牙费(如:假牙、桩冠、齿桥、嵌
体、全冠或部分冠、合骨校正、等).合骨矫正限年龄未满20周岁者。
镶牙与合骨矫正等待期自保险生效日起8个月
最高给付金额每保险人/年1000欧元。
镶牙以前,医生需向保险公司递交治疗及费用预算申请,同时阐述
治疗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有义务迅速审核并给于答复。 |
(4) 回国治疗 交通费 |
100 % 由医生安排的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运送被保人返回家乡或通往家乡就近医院的额外费用。 |
(5) 遗体运往 家乡费
|
100 % 账单数额,最高给付金额10000欧元。 |
B 特殊规定
(1) 非保险范围 |
保险生效以前6个月之内治疗过的疾病和事故后遗症不在保险范围
之内。 |
| (2.1)保险有效地区 |
此保险为国外医疗保险。除被保人出国以前拥有永久住址的国家
外,适应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
| (2.2)中断逗留 |
如果中途中断国外逗留不超过3个月,保险也同样有效于被保人出
国以前拥有永久住址的国家。 |
| (3)保险适应人员 |
适应于逗留国外3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其随行的配偶和子女 |
| (4)保险期限 |
最短保期3个月。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中止:
a) 返回家乡
b) 年满65岁
c) 不符合规定中其中任何一项
d) 被保人身亡
保险申请人有义务在1个月内向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中止保险的原因 |